消基會針對婚友社詐騙事件的建議
(一) 對政府主管機關
1. 由於「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沒有強制力,建議有關單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如「不得向加入婚友社之會員推銷商品」,以利有效發揮保護消費者之功能。
2. 應建立輔導業者的機制,供消費者加入會員時參考。
(二) 對業者
1. 不應利用介紹婚友之便,推銷商品或服務。
2. 由於加入婚友社的會員,均會留下詳細的個人資料。業者應盡保管人之責,避免消費者資料外洩、遭有心人士利用。
(三) 對消費者
1. 入會前應詳閱契約內容後再簽約。若業者不提供審閱期,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一第一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棄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要求合理審閱期間。
2. 要求婚友社業者提出商業登記文件,確保為合法經營公司。
3. 若發現業者有可疑行為時,消費者應冷靜判斷,切勿衝動購買或冒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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