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再宴請即可,改採登記制
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今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又目前結婚制度係採儀式婚,民眾多有以公證結婚之方式以符合法律規定之結婚要件,惟新法施行後,公證結婚辦理之事項僅為「結婚儀式及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之要件,結婚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結婚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
結婚改採登記制後,雖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必要,惟民間習俗可能多仍維持婚宴以昭告親友,恐生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之問題,因新法已改採登記制,自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此外,如當事人先宴請賓客,未及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突遭變故,致不能完成登記時,婚姻尚未發生效力,對於當事人恐生不利之效果。因此,結婚當事人最好「先登記,再請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離婚證書不夠用,這讓想要趕快恢復單身者急得跳腳,台東區的戶政人員表示,台東去年辦理離婚的案件數為650件,現在只分配到30份離婚證書,這當然不夠用。而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外籍配偶,因為離婚後,需要辦單身證明,一次就得要5份離婚證書。
想要急著恢復單身者,現在卻拿不到離婚證書,因此十分著急,戶政人員只好頻頻道歉。而為了解決想恢復單身者的燃眉之急,台東縣府民政處已在6月4日緊急向中央印製廠申洽4千張中、英文各半的離婚證書。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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