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家暴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1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臺中,逃到臺北,則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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