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相關連結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免費法律諮詢 | 安心徵信社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92年1月23日內政部令:訂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
一‧準備作業:
(一)範圍勘選。
(二)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三)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四)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五)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六)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二‧正式作業:
(一)核定抵價地比例。
(二)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三)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四)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五)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六)異議處理及通知。
(七)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八)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九)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一○)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一一)工程施工。
(一二)辦理抵價地分配。
(一三)地籍整理。
(一四)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一五)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一六)土地之處分。
(一七)財務結算。
(一八)撰寫成果報告。

第3條: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第4條: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

第5條:前條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附具範圍圖: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五、土地使用現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
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九、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
一○、目前實際作業情況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一一、總結。

第6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 ,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前項開發計畫已包括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事項且開發範圍相同者,得免再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

第7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但符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得辦理迅行變更。

第8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第9條: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前條規定層報核可。

第10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併同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第11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第12條: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
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及相關內容。

第13條: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並於樁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4條: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且已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除為配合區段徵收計畫需要或遇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變更其都市計畫。

第15條: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寬為十公尺以下道路。前項增設

安心徵信社免費法律諮詢部門協助您解決任何的法律、蒐證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800-5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