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時,為了蒐證而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會有法律責任嗎?
當與他人發生任何糾紛時,為了在法庭上能取得有力的證據,我們通常會建議當事人,錄下與對方的對話錄音,因為分生糾紛時兩人的私下對談,有時候更能反應事實的真相,但對方如果知道我們在錄音採證,絕對不會說實話,只有在秘密錄音的情況下才能取得有利證據。
有人會擔心,如果在對方不知道的狀況下偷偷錄音,是違反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因此很擔心自己因為偷偷錄音而有法律責任。
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裡所講到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就是指「秘密」,要注意的是,秘密是相對的概念,如果對方是跟自己對話,就雙方而言,就不是秘密,因此為了蒐證而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不論對方是否知情,都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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