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林姓男子多年前到高雄工作,之後將手機寄回給台北的小孩使用,林妻發現裡頭有曖昧訊息,對第三者提起通姦告訴,卻因罪證不足,檢方不起訴。林妻不滿,又提民事求償,但是因為超過法定2年時效,高雄地院審結後駁回。
林男結婚超過20年,後來調到高雄上班,民國100年將手機寄回給小孩使用,林妻發現裡頭竟有曖昧訊息及性愛照,但不知道第三者是誰,於是從林男稱呼對方為「華」,認為是前女友的可能性最大,憤而向兩人提起通姦告訴。
因罪證不足,高雄地檢署後來做出不起訴處分,林妻才驚覺,先生竟另外劈腿小四,兩者還一起出外遊玩,今年1月再對3人提起民事賠償,主張自己多年前因車禍不能工作,丈夫外遇就算了,對子女也不聞不問,求償30萬元。
高雄地院發現,林妻早在民國100年2月就知道丈夫有出軌行為,但一直到103年1月才求償,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為2年,並從「知悉之時」起算,由於已超過法定時間,判決林妻敗訴,還可上訴。
中國時報【曹明正 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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