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無故消失的可能原因有:
1、自我選擇下的行為:蹺家、隱居……
2、遇難:交通意外、山難……
3、因人為干預而失蹤:綁票、遭謀殺……
4、其他:棄保潛逃……
要過多久才算是失蹤呢?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多久才算失蹤,但只要提供失蹤者可能受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證明其異常失蹤的證據,無需超過24小時以上就可以報失蹤人口,而向各縣市警察局報案。而怎麼樣才算失蹤人口?
根據規定,在台灣設有戶籍者,符合下列項目之一,就可算失蹤人口:
(一)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二)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三)離家出走 (四)意外災難 (五)迷途走失 (六)上下學未歸 (七)智障走失 (八)精神異常走失 (九)被拐(抱)走 (十)海難、空難
而,依據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得為死亡宣告,年滿八十以上則是失蹤滿三年,而遭受特別災難失蹤的人則是失蹤滿一年就可以申請死亡宣告。
您有需要找回失蹤親人嗎?那就不要再等待了,也不要再被等待的焦慮牽著鼻子走,現在就行動。只要您有需求,那麼我們就會竭盡全力為您尋找到他。我們有遍布全台的情報網,只要您提供您曉得的關於對方的一切,如戶籍地址、基本資料、交友情形、身分背景……等,安心徵信社尋人查址部門就會善加使用這些資料,為您找回您思念的人、您的心血財產,您所在乎的一切人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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