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失時機告小三
對小三提告別拖!要趁早!
新北市柯姓女子100年間從丈夫的手機簡訊中,發現小三傳送「親愛的我的寶貝」、「想抱著你睡覺不放手」等曖昧言詞,事後小三與丈夫承諾不再見面,柯女遂放過小三,沒想到之後2人又舊情復燃,柯女去年底才憤而拿當時證據提告,沒想到卻已經過了2年的請求權追訴時效,法官也只能駁回。
柯女告訴法官,羅女明知丈夫紀男已婚,竟在99年至100年間,與丈夫私下親密互動,傳送「親愛的我的寶貝」、「甜心」、「想抱著你睡覺不放手」等曖昧言詞簡訊,且不斷地邀約丈夫趁下班時間或她不在的空檔外出幽會,甚至導致丈夫離家出走。
柯女發現後,2人都曾同意斷絕往來,然而101年間他發現2人竟又繼續往來,致使原本可能恢復的美滿家庭生活,再次遭到嚴重破壞,甚至差點離婚。因此他向「小三」羅女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羅女則說,與紀男是很早以前就認識的朋友,只有朋友間的聚餐,2人並未單獨出遊,無親密關係,僅有一次因載紀男回公司時,在公司門口被柯女看見;且當時紀男夫妻感情不睦,本已在處理離婚事宜。
至於傳送簡訊,距今已3、4年,當初是否誤傳或僅是玩笑話,已記不清楚。
法官援引民法第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柯女提供的證據是在100年3月間,然而柯女提起本案訴訟卻是在102年11月,已超過2年,因此請求權已過了法定時效,不得再請求,全案駁回。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新北市報導
若您有需要協助與諮詢,隨時歡迎撥打我們安心徵信社,24小時免費諮詢:0800-5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