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一定要在床嗎
常常人說「抓姦就要在床」,但是已婚李姓男子和未婚謝姓女子通姦,雖沒有被抓姦在床,但是謝女書寫的出遊心情札記和一份墮胎的同意書,卻成法官採證之通姦證據,而兩人分別被判五個月和三個個月有期徒刑,可得易科罰金,且全案仍可上訴。兩人私密關係直至前年的4月間,李男妻子李女在魏男台北住處發現墮胎的同意書,和謝女所寫下的心情札記之後才東窗事發,謝女只見紙包不住火,便陸續傳送簡訊給呂女表示抱歉,且做出不再介入對方的生活等等承諾;但是呂女仍然憤而對通姦兩人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
審法官說:多數的婚外情男女都會防備他人發覺,因此抓姦者往往難以掌握直接證據;魏男及謝女雖辯稱兩人並未發生姦情,詳閱謝女的出遊心情札記卻發現,內容多是敘述兩人的火辣辣性行為過程,如果兩人之間沒有姦情,李男又何必陪同謝女去墮胎還保留墮胎的同意書?
法官指出,考量李某每個月都會轉帳數千元給妻子照顧家庭,因此判處李某五個月刑期、謝女三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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