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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問題

在外求學或是工作,都會找個安定的居所居住。所以才會有租賃房屋的服務存在,這些房東不管以什麼形式出租或買賣房屋,若是沒有處理得當,可就會產生許多問題。

而最常見的問題,無非就屬這些了。

1.房客可以對自己的租屋自行換鎖嗎?
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條文內容可得知,房子的所有權人(出租人)原本對於房子的使用收益、處分是有絕對的權利的,但是一旦訂立了租賃契約,該「使用收益權」即移轉給了承租人,自身只擁有處分權。

2.租賃契約委託他人代簽名之效力
依照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之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雖然租賃契約上的簽名並非本人親自簽名,而是經由委託他人所代簽,基本上這份租賃契約對本人還是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亦即,這份租賃契約還是對本人會生效。

3.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相關問題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

4.租金遲交時房東該如何?
依照民法第440條文解釋,若租賃物是「房租」時,當遲繳租金總額是達到超過二個月的租額時,出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在定期內承租人還是不給付,那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

5.租屋處的東西毀損,該由誰來修繕?
依照民法第429條,關於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擔。這可是有明文規定的。且民法第437條規定,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果「有需要修繕」的地方,原則上都要通知出租人,但是出租人原本就知道了,就不需特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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