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問題
贈與問題,最常與不動產與動產搭配來解釋,因為這些贈與的金額或許很龐大,所以就會牽涉到課稅的問題。一般來說,送給一個人東西,只要是自己同意之後所為的行動,在法律上是沒有犯法的,但若是因為某原因而贈送某人物品或是金額,若是動機不明確,可是會讓贈與人是到損害的。
而在財產方面,最常出現贈與問題,有些人會因為遺囑的命令來執行,但是基於法律保護所有有資格繼承遺產的人,都應要留有特留分,才不會讓某一些人受到利益損害。
而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行為。以下是不列入贈與的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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