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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分居制度,推動中

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由於裁判離婚需要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門檻過高,造成很多夫妻即使貌合神離,也只能採用分居而非離婚的作法。但目前台灣對於分居的原因、請求、消滅以及效果等,都沒有明文規定。另外,在分居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也沒有配套保障,讓弱勢的一方更不願意離婚。正因為如此,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草案,希望解決目前社會上分居的現狀。

吳宜臻表示,「分居制度」草案一方面希望讓感情頻臨破裂的夫妻,能透過分居程序達到離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會避免分居期間,婚姻關係強勢配偶對弱勢配偶進行「逐出離婚」的不公平狀況,因此也將在分居制度草案中設計「公平條款」,讓希望離婚的一方,必需在分居期間履行義務,才能消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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