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按刑法的通姦罪 (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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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NOV 18 2015 1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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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的通姦罪 (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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