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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失蹤要如何報案才對?

(一)民眾報案的程序:
1、民眾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3、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甲聯存根、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警察受理單位的處理程序:
1、受理單位受理登記後,立即將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行政-受理報案e化平臺內列管,以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相片,會含影像一併輸入。
2、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會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3、失蹤人口如果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4、對於目前列管失蹤人口,除責由外勤單位加強協尋外,民眾亦可自行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協助維護治安查詢-e化服務查詢」,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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