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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May 13 2015 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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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是什麼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1、為他人處理事務,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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