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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聯網詐騙
案例參考:
廠商甲向乙公司訂購一批原料,簽發一紙五百萬元的支票,誰知到期提示竟未兌現,乙向地檢署對甲提出詐欺訴訟,乙公司之告訴是否有理?
說明分析:
台灣幾年來的經濟不景氣,倒閉跳票的公司明顯增多,而許多企業在碰到客戶倒閉跳票時,基於傳統中國「法等於刑」及希望「以刑逼民」讓債務人出面解決的心理,往往捨民事訴訟途徑而向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或甚至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也造成全國各地檢署耗費許多精力處理這許多「假性詐欺」案件,但實際上倒閉跳票而不付款這真的是刑事案件嗎?而受害人選擇以刑事途徑解決又真的是正確嗎?
許多企業一但面臨客戶不付款時,就直覺認定遇到詐欺案件了,但許多時候法律恐怕未必是如此認定。刑法三三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上,需行為人以詐欺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者處分財產造成財產處分者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而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產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主觀構成要件上則需有詐欺故意及獲利意圖。
通常情形下,一般人在與他人交易時,交易之初通常都並未有預料到日後會有經營不善而因此倒閉之情形,因此交易之時通常都未具有御史相對人陷於錯誤詐欺故意,故在此情形下因經營不善倒閉跳票,通常都只是單純的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詐欺案件。
在本案例中,若甲系因訂約後經營不善,而倒閉跳票,則如前述只系單純債務不履行,惟甲若於訂約之初,即有經營危機,並知悉自己支票到期可能無法兌現,卻仍向乙訂購原料,在此甲可能就具有詐欺故意。
實際上,企業經營無非是希望獲利,因此事前對交易對象的徵信遠重要於事後法律救濟,而一但真發生交易糾紛,在怒氣沖沖要告對方詐欺時,也該冷靜想一下,這樣做是否真能確保債權,因實務上,許多債權人告訴債務人詐欺,因屬單純債務不履行,所以地檢署多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而惡性債務人,又往往趁此偵查期間脫產,反而使債權人更賠了夫人又折兵,在發生交易糾紛時,企業經營者還是應該多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好讓自己權利能不致受損。(原著:劉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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