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定義在法律上是與有婚姻者的人進行性行為,也就是有配偶的一方和他方發生婚外性行為,男女間有實際性交的行為發生,才構成通姦。
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一旦發現或懷疑枕邊人有外遇,即可行蹤蒐證和外遇抓姦。
捉姦即抓姦最重要的就是要講求證據,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性行為,才有辦法贏得官司。
所以抓姦最好是要有照片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影像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有妨礙秘密的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抓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或者取得沾有兩人體液的證物也行,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奉勸想當人二奶,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要知法犯法,自找麻煩。
如發現配偶出軌,想跟蹤對方、尾隨拍照,也要小心侵犯隱私權。
根據刑法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儀器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或照相或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第315-2條,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器材,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要進行現場抓姦,要侵入第三者住所,或其他非公開場合時(如飯店房間),ㄧ定要會同警察或里長才可以抓,但在這之前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讓對方律師鑽不到漏洞,也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
重點是抓姦時原告必需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表示是經由是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有辦法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正當性,之後再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理所當然。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的的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會因違法,被視為無效證據,甚而會因此吃上官司,要自行抓姦者需謹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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