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則並不會構成重婚,以下就是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在大陸重婚的一個判決。
判決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563號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事實:
原告主張與被告雖先前有於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加上婚後被告有酗酒、暴力的行為,原告不堪此等同居之虐待,遂於婚後數月逃離與被告之共同住所而回台南娘家居住。期間,被告對原告的離家舉動不聞不問,原告也以為自己的婚姻尚未登記而無效,所以另與鄭姓男子辦理結婚登記,生活平淡而幸福。
在這之後,被告開始陸續騷擾原告,對原告提出重婚告訴,迫使原告不得不與鄭男辦理離婚,而被告自己也在91年皆與大陸地區人民林姓女子結婚,而亦犯有重婚罪的嫌疑。
裁判緣由:
經查,本件兩造分居迄今已近12年,又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皆另與第三人結婚,且被告亦先後對原告提起重婚之刑事自訴與告訴,足徵兩造感情冷漠,無法和諧、誠摯共同相處,兩造無意共同生活甚明,有違夫妻應共同生活、互信互賴之義務,兩造維持婚姻之基礎已不復存在,亦無復合之可能。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其事由難認原告之有責程度重於被告,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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