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少女2013年到某間撞球館打工,是擔任晚班吧檯服務人員,在上班第一天就和周姓店長去吃宵夜,且還到對方家去過夜,店長隔天起床發現脖子被種滿草莓,但是她卻又在幾天過後又提告性侵。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少女案發後身上並無明顯外傷,處女膜僅有舊撕裂傷,認定罪證不足,11月21日判周男無罪。 判決書所指出,未滿十八歲少女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到撞球館應徵了晚班服務人員,二十日開始上班,而當晚便在店長住處過夜。她還指控,自己就當天消夜喝了兩瓶半啤酒,雖然意識清楚,但是全身的無力,周男住處後遭到強制性交得逞,還被恐嚇說「我認識了台南很多的立委,假使有人讓我不開心,我拿刀拿槍都不一定」。 被告則供稱,他當天與原告吃完消夜,要叫計程車載她回家,她卻說去他的住處就好;到家後,他把床讓給她睡,要去拿枕頭棉被時,她就把他拉去接吻,但他知道對方未成年,所以把她推開,但隔天起床時,竟發現脖子上被種滿草莓,立刻衝出浴室指著草莓問,「妳幹嘛啊?!這樣怎麼見人啦,妳實在是...」。 被告再陳述,案發隔天少女休假,還邀他出去吃東西,但是再過兩天她去上班時後,就顯得脾氣暴躁,不只還亂罵「你們公司用未成年人可以上班超過12點嗎?樓上在打牌這樣對嗎?我要報警抓你!」等語,還說自己不想做了;結果當天她下班就出車禍,把受傷的照片傳給他看,並吵著說要再去找他,周男只好再讓她來住一晚,但是隔天她又消失不見,又再過幾天他就接到少女與一名不明男子打來的電話,問說要怎麼處理她的事情,他問說要處理什麼事情?少女就說「好啊,奈到時法院見。」 與原告同時受雇的「小花」向法院證稱,原告曾提及很喜歡店長,她問原告「妳瘋了嗎?還沒跟人家很熟就喜歡他,有沒有搞清楚?」對方卻回答「不會啊,憑第一眼的感覺就喜歡上了。」由於證人還作證,原告在案發後仍與被告嘻笑玩鬧,與遭到性侵之常情不符,讓法官判處周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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