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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女另結新歡遭到毆打軟禁

中壢二十四歲的李姓男子在三年前和才十六歲少女交往,因為不滿女方和高姓男子另結新歡、所以和他分手了,在趁她某天坐在了一名黃姓男子車上時後,持著開山刀就將她押走,還挾持到觀音鄉的住處拘禁了三天,在那期間施予毆打和性侵,在十一月十九日就被中壢地院依照私行而拘禁罪和未成年人強制做性交等罪,而判處了三年九月的徒刑。

經判決書所指出,李男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的早上六時和時年十七歲的呂姓少年就開著車,在平鎮市中攔截載著少女的黃男的座車,且持刀強將少女拉到自己車上之後,還以右拳毆打她的臉部,就造成其右眼的2×2公分的瘀傷;在早上九點回至住處之後,還將她拘禁至三樓房間裡,命令呂男和其他幾名成年人輪流做看守,並且在中午十二點多基於強制性交的犯意,以生殖器插入遭囚少女生殖器完成性行為1次,過程中還以棍棒毆打她,造成了她右側小腿五公分瘀傷。

少女在囚期之間給高姓男友發送了簡訊「你快點救我幫我報警」、「問題是他不給我走還要折磨報復我」、「請不要告訴我家人我不想要他們擔心」,還一度被認為是在開玩笑;但黃男在察覺有異樣後還是報警蒐證處理,讓小女友在該年四月十九日的下午五 時釋放。 裡男到案後所辯稱,少女在他住處可以自由行動和撥打電話,並非是遭受到拘禁,所發生之性行為也是合意性交,但都被法官蒐證認為不足採信,仍依私行拘禁罪判七月、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處判3年4月、兩罪合併執行三年9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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