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上的調查程序
調查程序是指,經過了合法的採證手段,還要經過合法的程序調查,方能作為裁判之基礎。
而在審判程序,首先行調查證據程序,例如詰問證人、提示書證及物證。證據調查程序是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審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由於被告不自證其罪,因此不需負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有權利針對檢方(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舉出反證。在這個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力使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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