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會去申請保護令的人,原因是對方已經對自己造成傷害了,而且為達到目的還不罷休呢!而保護令的種類有多少,人們又該如何去申請,以下是對於保護令的種類做個分類:
一、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三、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限最長一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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