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38條規定:
Ⅰ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Ⅱ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對於先行清償債務,就等於是把債權債務移轉為夫妻雙方,清償之一方可以向債務之一方請求補償權。但若是共同財產清償者,是不生補償請求權之效力。但若以特有財產清償者,則可向對方請求補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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