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社會新聞,常常在報導的是外遇抓姦的事件,大老婆帶著警察與徵信人員一同破門抓姦,一開始大老婆就會以一連串的怒打文開始,最後再向這一對狗男女提告,畢竟人證、物證都有了,所以可以隨時提告。
通姦罪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高於男性,男性被撤告的比例則遠高於女性。這些皆顯示通姦罪在台灣形式上雖然可以「罰夫亦罰妻」,但實質上產生了性別不平等的效應,這是一條對於特定性別(特別是女性)不利的法律。
從實務操作層面看來,通姦罪的存在,實質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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