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前,夫妻間若無規定,其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但另有約定者,例如:夫妻分開財產制,那就依約定而行。但是如何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拿回共同財產呢?
依據民法§1040條規定:
Ⅰ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Ⅱ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但這一個缺點為,如果夫妻間有哪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賺的錢比較多,依據民§1040條第二項規定,是夫妻間各得其半數。等於是財產多的要給予財產少的,以達到兩者相等的價錢。所以,要如何取回,可以私下約定,畢竟婚前所訂的契約,就是不要式性的,所以雙方可以依契約內容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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