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46條規定: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分別財產,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各自己的財產各自管理,不管是財產還是債務~而分別財產的約定,是為了保障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才會制定分別財產的約定。若是一般沒有特別規定,都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制。
所以說,分別財產制有好有壞,好處是,能有效掌握自己的財產,不讓其他支出影響到自己財產的狀況。壞處是,因為夫妻雙方各自管理其財產,如果另外一半所積欠的債務,被外人所追討,此時就會有該不該幫他清償債務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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