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小王獲判無罪
桃園一名楊姓婦人離婚後向前夫供稱,2012年離婚前,和包姓男子曾到平鎮區一家汽車賓館內偷情3 次,前夫查出楊姓婦人曾在網路中,和包男有鹹濕對話,怒氣報警,狀告包男妨害家庭,法院調查時,楊姓婦人供詞反覆,只有楊姓婦人片面之詞,判處包男無罪。
法院調查時,楊姓婦人2012年4月離婚,前夫指稱,離婚後,楊姓婦人曾坦承2012年3、4月間,曾和包姓男子到汽車賓館男歡女愛,楊姓婦人與包男網路對話中也提及「他們要去汽車旅館」、「我要插」、「我要抱」、「我要舔」等不堪入目的字眼。楊姓婦人也坦承包男肚子有明顯一刀疤,但對於到賓館次數,供詞不一。
被告包男否認和楊姓婦人去賓館,他供稱,自己在市場從事拍賣,有時天氣熱會打赤膊,很多人都知道他肚子有刀疤。法院認為全案通姦提告,只有楊姓婦人片面之詞,沒有明確證據,判處包男無罪。
(石明啟/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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