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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惟離婚並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了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於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若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不符合離婚證人的身分。
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而實務上,常見某些專辦離婚之業者,其所安排之「職業證人」,並不符合證人須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事實之要件,欲辦理離婚者,不可不慎!

因此安心徵信社設計離婚部門,會先了解雙方當事人是否真的有離婚的真意,確保自身符合離婚證人的資格後,才會陪同當事人前往戶政機關做出離婚登記。

若您因為社會大眾怕壞人姻緣有所忌憚,而找不到離婚證人,對離婚證人有需求,安心徵信公司能為您提供服務。讓您儘快離開不幸的婚姻生活,若您對離婚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前來安心徵信社與我們諮詢洽談;如不克前來,或對徵信社還有戒心,怕親自前來不委託業務就走不出大門,盡可撥打我們的24小時專線,您儘可放下擔憂,不用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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