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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請求判決離婚的情形

離婚方式有三種:
一、協議離婚: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Ps: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二、裁判離婚:根據民法1052條離婚要素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那一刻,離婚就生效了,法院會直接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只要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不得請求離婚。
2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
3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4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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