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公證的重點主要在於「協議書的內容」,簡單來說,這就像是一般契約的公證,只是當事人的身分是一對有意離婚的夫妻,就相互間金錢的給付及小孩的監護扶養等作約定,至於他們將來離婚時是否滿足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的要件,使離婚發生效力,則非公證人所問。也就是說,公證的時候,無論證人有沒有到場,都不會影響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效力。
而兩位證人簽名,是兩願離婚的生效要件,無論離婚協議書是否經過公證,將來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協議書上就是必須要有兩位證人簽名,離婚才會生效,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了,就不需要兩位證人簽名。
因此,若就離婚協議書請求公證,將來也有意願拿這份書面到戶政機關登記的話,建議還是在公證的同時,請兩位證人到場,一同簽名,最為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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