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一定要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否則離婚行為是無效的!
或您還沒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而想要辦理離婚的話,目前依法結婚而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也具有婚姻的效力了,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必需要的手續喔!否則離婚也算是無效的。
(1)書面資料: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監護權誰擁有,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夫妻財產之分配、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有無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是精神賠償等),及如何付款等,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2) 證人:確實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在合法的程序中,離婚協議書應付兩名證人之簽名。最保障的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其中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時,即為無效證人。不但犯了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好了離婚程序,還是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 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大陸離婚者: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4.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國外離婚者:
1.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2.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3.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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