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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