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解釋就是:某個人依照法律之規定或是契約之約定,有應做某種事、不得做某種事、或應該交付某種物品、交付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等之義務的人(此人稱為債務人),而未依照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方法、時間、地點和內容履行或拒絕履行或是時間上有遲延時,就是債務不履行。
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時,依照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應負擔之責任,就叫做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債務人此時之責任範圍,包括:債權人所失之利益(指應得而未得)及所受之損害(不應付出而付出、不應減少而減少)。
債務不履行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
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 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 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若您有債務問題需要協助與諮詢,隨時歡迎撥打我們安心徵信社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0800-5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