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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調解

聲請債務調解的方法
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本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對造人人數提出相對繕本數量。
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各里幹事代為填寫後,再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進行債務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當事人聲請債務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而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立時,因聲請調解而停止之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一百廿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當事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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