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協商,就好比是出面談和。而協商的基本目的就是讓雙方能夠達到一個共識,進而解決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這是一般人對於債務協商的基本認知,但是社會上有少案例能夠這樣心平氣和地談債務,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借出去多少,就應該拿回來多少,而不是借出去多少,還能夠讓債務人討價還價,有些人甚至還會增加利息,不過憑良心說,增加利息也只是一個正當手段,只要利息不要太高,後續的問題也比較好解決。
在借一分錢出去,就得拿三分錢回來的時代,法律上也有規範利息的計算,依照民法第203條規定:金錢借貸應給付利息者,若當事人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可據時,法律預設週年利率為5%。
反之,若當事人有約定利率者,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例如某甲去借高利貸,與業者約定年利率40%,此時業者對於超過20%部分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是指業者在法律上無權請求,但若某甲自願還款時,業者受領也不會構成不當得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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