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以下是前置協商的分析:
1.前置協商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
2.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一個清理債務更好的選擇,全部的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若確實無償還能力,才許可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避免一般債務人在不清楚法律規定下,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的司法程序,嚴重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3.前置協商不成立時,金融機構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始能憑該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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