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之後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都需同意。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
1.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只要單方申請。
2.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3. 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和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
4. 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
5. 一方在監所服刑,可提在監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委託他人辦理。
6. 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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