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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這樣要離婚可以嗎?需要什麼資料?

案例:麗珠的丈夫自從生意不順後,就時常拿麗珠出氣,他先是以照顧小孩為名,要求麗珠辭掉工作,麗珠不從,他當晚故意當著麗珠的面,找理由毒打小孩。麗珠為了怕小孩再受傷害,只好答應丈夫。但丈夫卻變本加厲,常常喝得醉熏熏的回家,借酒裝瘋,故意找麗珠麻煩,有次在爭吵中,竟衝去廚房拿刀,說要殺死麗珠,嚇得麗珠抱著小孩逃出家門。若回來時發現麗珠在睡覺,就狠捏麗珠,造成她四肢瘀傷不斷,並以三字經辱罵她,長期下來導致麗珠患有憂鬱症。後來麗珠在親友的鼓勵下決定離婚,丈夫卻要求她付300萬才可以走。

解答:
如麗珠所陳述之情形,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 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事由,若你們無法兩願協議離婚,可考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且麗珠的先生藉酒裝瘋,半夜肢體暴力與隨意怒罵之行為語言暴力,亦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為了預防其變本加厲,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但麗珠所陳述先生之觸法行為與事實,需要人證或物證,來證明確有其事。

在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時,麗珠可以一併要求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先生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不過若是先生不願給付,又無財產可供查封拍賣求償,麗珠就可能面臨要獨立扶養子女之情形,需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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