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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以什麼標準來評斷?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注重以下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雙親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雙親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雙親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父親、有母親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 條)。

以前人覺得監護權一定都判給父親的觀念在於,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而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和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查,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現任丈夫(如當事人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要素,有錢的一方不一定能得到監護權,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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