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如果在取得身分之前離異,往往因為難以取得監護權而無法獲得居留權。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表示,外籍配偶的經濟問題、托育問題與監護權環環相扣,而沒有監護權的外籍配偶,也很難獲得居留權。
非家暴離婚不得居留
根據目前法令規定,沒有生小孩的外籍配偶,除非已經取得家暴令或是因為家暴而判決離婚,否則不得居留台灣。但有生小孩的外籍配偶也未必能拿到居留權,這是因為外籍配偶在離婚後很可能無法取得小孩監護權。
鄭凱榕指出,大致而言,有生小孩的外籍配偶,在離婚後可以區分為取得單獨監護權、取得共同監護權以及未取得監護權3種情況。外籍配偶如果取得單獨監護權或共同監護權,就能取得居留權。但如果外籍配偶沒有獲得監護權,又不是因為家暴判決離異,同時也沒取得家暴令,就會被遣送回國,離婚外籍配偶只能定期來探訪孩子。
由於監護權與居留權相互掛勾,因此是否能取得監護權,就成為外籍配偶能否繼續留在台灣的關鍵。但在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之前,許多僱主因為對法令陌生,不敢用沒有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擔心日後會產生勞資糾紛,導致外籍配偶找工作有相當大的困擾。
找不到工作又沒保人
問題是外籍配偶找不到工作,不僅造成經濟生活的困難,更會影響監護權的取得。如果外籍配偶沒有謀生能力,法院往往不願意將監護權判給外籍配偶,離婚外籍配偶只能離開台灣。另一方面,外籍配偶即使找到工作,有辦法經濟獨立,法院也未必會將監護權配給外籍配偶。鄭凱榕指出,這是因為由於外籍配偶的人際資源較不足,法官會質疑外籍配偶在工作時,無法辦法將小孩托育;或是考量外籍配偶即使有收入,但收入如果不足以支付保母費時,法官也不會將監護權判給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居留台灣還有另一個嚴重難題,鄭凱榕指稱,由於離婚外籍配偶居留台灣需要有人做保,但台灣人普遍不喜歡替人作保,因此外籍配偶往往難有保人。目前僅能以社工作保的方式,讓這些外籍配偶能在台灣繼續居留。
由於外籍配偶離婚後,在經濟、監護權和居留權三者容易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吳宜臻,就提出姊妹合作社共同協力保姆制度,希望藉由組織外籍配偶合作社,讓外籍配偶能在花費極低的情形下,也能享有保姆服務,讓外籍配偶在離婚時,能有較好的籌碼取得監護權以及居留權。若您有需要協助與諮詢,隨時歡迎撥打我們24小時免費諮詢:0800-555-018。